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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元宇宙”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

央视财经日前披露,陕西某公司提供元宇宙区块链游戏的投资服务,宣称可以“边玩游戏边赚钱”。该公司收取投资者人民币后兑换成虚拟币,供其在游戏中购买装备投资,装备投资回本周期约在22-40天。投资人初期需缴纳6千元入场费,最低投资额为2万元,期间还需支付每月投资收益的20%作为该公司的托管费。业内人士向央视表示,网络上鼓吹的“元宇宙链游”本质是网页小游戏,开发成本低,对外宣传可以理财赚钱,只是借着元宇宙概念炒作推广的骗局,实际是拿后入场投资人支付的资金来填补,一旦后期没有新的投资人或资金被转移,大量投资者就会血本无归,且因没有签订合同,其约束和承诺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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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史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馆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史某某以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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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桥区帅某某等人集资诈骗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帅某某和高某(在逃)在承德市双桥区租赁场地招募员工,组建山西形数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隐瞒山西形数公司厂房设备均已被法院查封,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虚构山西形数公司生产经营需大量资金周转,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公众向其投资,共向224名投资人吸收资金600万元,约定利息72.68万元,实际仅支付利息79850元,其余资金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也无力偿还。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帅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帮助集资的分公司员工张某某等5人,均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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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某房地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石家庄市教育系统开展“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集资 宣传月活动…

什么是非法集资 :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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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

1、不法分子常常会以境外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所谓投资境外理财、黄金、期货等项目,有的在境外,如港澳台、东南亚国家的高档酒店召开“投资”推介会。

 2、不法分子往往以外国人名义在境内开立的账户,用于接收投资人的投资款;

 3、非法集资公司的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国人,来进行虚假宣传;
        4、不法分子会以网络虚拟货币升值、现货交易、资金互助、黄金、贵金属、期货、外汇交易等为噱头,引诱投资人进行投资,并鼓励发展他人并给予提成;
        5、不法分子通常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6、不法分子通常向投资人许诺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诱导投资人进行投资;
        7、非法集资公司经营范围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
        8、不法分子常常会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中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进行诱导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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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洗钱案

2014年,南昌市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为低价取得山某村157.475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多次向熊某行贿,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其中,2014年1月29日,曾某受熊某指使,利用众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行贿款500万元,然后转账至其侄女曾某琴银行账户,再拆分转账至熊某妻子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银行账户。2月13日,在熊某帮助下,银某公司独家参与网上竞拍,并以起拍价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江西雅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分4次转入的行贿款,共计3200万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陪同下,通过银行柜台取现、直接转账或者利用曾某个人银行账户中转等方式,将上述3200万元转移给熊某及其妻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上述3700万元全部用于以熊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壮大。2016年11月16日,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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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寿保险洗钱案

在某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上报的交易报告中显示,王某交保费2.65亿元,经查实与其身份不符,资金来源不明,涉嫌洗钱。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监测,王某及其多个交易对手均具有大量银证转账记录和证券交易记录。经证监会立案调查,发现王某向刘某出借资金,刘某利用实际控制的基金专户操纵6只股票,违法牟利772.21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2316.62万元。王某在5家保险公司累计投保约3.19亿元,超出正常保障需求,其投保行为的实质是转换违法所得的形式,属于典型的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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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洗钱案

在广西一起涉黑洗钱案中,犯罪分子利用现金、银行账户进行洗钱。一是利用现金洗钱。犯罪分子A帮助其兄B管理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的收益,平均每天至少去B出租屋领取现金一次,每次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需要使用时再由A提供现金。二是利用银行账户洗钱。A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为B保管非法收入,累计涉及现金600万余元,并向C等账户转账40万元用于投资。三是利用投资洗钱。C协助B以其个人名义将资金投资到松脂、林木、砖厂等行业做生意,由A负责公司财务,进行现金交接及银行转账。本次案件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判决A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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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洗钱案

以四川省某市发生了一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为例,在该毒品洗钱案中出现三种洗钱手法,一是提供银行账户,办理定期存款。犯罪分子A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供B、C存取资金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为B、C办理定期存款。代其保管资金,掩饰资金真实来源。二是现金携带出境。A接到B的通知后将款项转到D银行账户,再由D取现带到缅甸交B和C,协助其转移毒资。三是买房买车。A以自己的名义为B、C购买门面、住宅及车辆,转换非法所得,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本次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判B、C等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A因清洗毒资27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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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报案诈骗金融机构

李某在某银行X支行办理储蓄卡一张,并开通了个人网银业务和手机银行业务。2014年12月31日,案外人孙某君通过超级网银向李某转账2万元。汇款后,银行X支行向李某发送了该款项到账信息,10分钟后李某又收到银行发送的信息说李某的存款余额为零。李某随即与汇款人孙某一起到银行查询,得知该笔存款确已被他人取走。李某称其从未授权他人代为取款,也从未向他人提供过卡号或泄露过密码,手机也未提示支付需要的验证码,银行应该对该笔款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要求银行X支行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银行X支行提供的《某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凡通过电子银行账号、认证工具及相应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作乙方本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但该协议中并未有李某的签字,银行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银行向李某明确告知过手机银行业务应注意的事项及存在的风险。手机银行转款需要银行X支行和李某共同配合才能完成,即李某需要输入其个人账户及密码,银行需发送短信验证码,任何一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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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监管机构实施诈骗

疫情期间,许多居民的收入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借款需求增加,不法分子趁虚而入,利用人们“急于用钱”的心理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多以可获得便捷网络贷款、小额贷款等名义联系目标群体,诱导其下载钓鱼软件进行注册或提供个人信息,随后反馈信息不符、不实、账户有异等各种理由,导致资金被银保监会冻结,要求用户缴纳保证金、认证金等钱款才能解冻账户,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而申请人一旦付款,则落入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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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盗刷案件

2020年1月,男子林某向黄浦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其名下的4张信用卡遗失后在异地被刷卡消费9.8万元。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林某所述的4张信用卡在“遗失”前均存在主动取消信用卡交易密码、临时提升信用卡额度以及向保险公司申办信用卡盗刷险等行为,且这些信用卡均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被刷卡消费,而林某本人对“信用卡遗失后被盗刷”的经过却含糊其辞,言语前后矛盾。在办案民警的讯问下,林某最终交代其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叫魏某的男子,在魏某的教授下,其办理多家银行信用卡并申请失卡保险后,将信用卡快递给身在异地的魏某,由魏某在POS机上进行非法套现,林某则进行虚假报案以共同骗取保险公司失卡保险金。从此案件入手,上海警方在浙江、湖南、安徽等12个省市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最终成功破获一特大系列诈骗金融机构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6名,该团伙利用POS机进行虚假交易、非法套现9700余万元,通过虚假报案、否认交易等方式,骗取银行、保险公司、第三方支付等金融机构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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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大额信用卡案件

2020年3月4日,昌吉州辖区内居民刘某(化名)收到一条“某银行”发来的短信,刘某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后,便进入了“某银行页面”,刘某发现该网页里有办理信用卡、信用卡额度提升等业务,便选择了信用卡额度提升,并按照平台指示输入了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在输入手机验证码后,不料自己卡内10000元被盗刷,发现被骗遂报警。

为什么要提高用卡安全 :

在日常生活的各种支付场景中,二维码、银行卡、线上支付、线下取现……,我们越来越依赖于银行卡所给我们带来的生活便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在享受小小卡片所带来的便捷生活的同时,更要高度警惕用卡安全问题。

虽然目前各家银行和银联已经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我们持卡人的资金安全,但我们使用银行卡时,也应该具备一些必要的安全意识。银行卡的用卡常识覆盖多个方面,包括办卡安全、支付安全、资金安全、个人信息安全、征信安全等常识。在您用卡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安全用卡常识的缺失而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只有从源头上加强银行卡金融知识普及力度,才能更好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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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银行卡使用风险 :

1、外部欺诈风险。在各类银行卡风险中,外部欺诈风险是目前最严重、危害最大的一类风险。不法分子主要通过ATM机取现、POS机套现(消费)或网络(电话)转账等渠道实现欺诈目的。欺诈手段主要是:伪卡欺诈、直接骗取客户资金和利用ATM机骗卡。

2、中介机构交易风险。不法分子会通过不法特约商户提供信用卡套现交易,为犯罪目的实现提供了渠道,引发交易风险;或者部分非法中介机构或个人通过不规范(甚至是非法)的信用卡营销行为引发的风险。

3、内部操作风险。部分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或操作失误会给持卡人造成银行资金损失,有时银行人员甚至利用职务之便,与不法分子勾结、串通作案,引起发卡行或客户资金损失的风险。与外部欺诈风险和中介机构交易风险相比,这种情况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由于是内部专业人员作案,手段更隐蔽。

4、持卡人信用风险。当前各行在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上,重规模、轻质量,不能有效区分潜在客户,对客户授信未予严格把关,发卡对象有向高风险群体扩展的现象,过度消费、透支炒股等高风险事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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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结“套路贷”犯罪系列案,34人获刑,最高判处14年

2022年3月,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套路贷”犯罪系列案,涉案8万多人被诈骗1.04亿元,非法获利4000余万元,分别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判处蔡某等3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刑期,系列案共判处没收财产360万元、罚金79.7万元,共计责令退赔1.04亿元,违法所得以及涉案电脑、手机、房产等依法处置。2018年3月以来,虞某某、朱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研发利用7个非法网络贷款平台,实施“套路贷”犯罪。虞某某等人纠集被告人蔡某、陈某、白某某、韩某某、董某等人非法从事网络贷款活动,同时采用威胁、辱骂、滋扰等手段强行催收“贷款”,逐步形成以虞某某等人为首,被告人蔡某、陈某、白某某、韩某某、董某等多人为重要成员且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借款,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加收逾期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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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730亿惊天大案宣判,靠5家网贷平台骗19万人超过150亿播报文章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春晓资本特大集资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戎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韩越、薛亮分别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二千万元。回顾往昔,春晓资本可是在投资圈小有名气的VC,曾投资过超50家中早期企业,管理基金规模一度近20亿。若不是涉足的多家P2P平台爆雷,它或许也能够建立一个庞大的“金融帝国”。只可惜春晓资本实控人韩越当时动了“歪心思”,与融数金服创始人王戎做起了骗人的生意,最终两人双双入狱。这场集资诈骗案还要从2015年说起。当时,P2P行业正处在风口上,作为风投界新锐的春晓资本自然也是蠢蠢欲动。身处浪潮之巅,春晓资本借助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势,开始频频涉足P2P领域。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后介绍,2015年8月起,王戎、韩越伙同吴隽等人,通过融数金服、大连君融贷及春晓资本集团,设立君融理财平台,并先后收购抓钱猫、石头理财、牛板金及被告人薛亮设立的聚财猫平台,在未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提供网络借贷中介服务为名,

什么是“非法网络贷款平台” :

网络贷款正在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主流贷款方式,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可以足不出户的完成贷款申请的各项步骤,包括了解各类贷款的申请条件,准备申请材料,一直到递交贷款申请,都可以在互联网上高效的完成,不法分子也正利用了这些特点对借款人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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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网络贷款平台”表现形式 :

大家要牢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网贷都属于非法网贷,我省所有的网络借贷平台均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按照规定,涉及到三种不合法的贷款是不用还的,大家一定要选择正规贷款渠道,谨防不法借贷。

第一种——高利贷

高利贷就是年利率超过36%的贷款,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这部分贷款不需要还,国家对于借贷的管理是很严的,因此对于贷款的利息有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贷款的年利率如果超过了36%,超出的利息部分是无效的。

第二种——套路贷

什么是套路贷?套路贷看似简单的贷款条件,背后却是满满的套路,签阴阳合同,伪造银行流水,平账三步走,就能让借款人的债务滚雪球式翻几十倍,借几千元甚至被叠加到上百万元。

套路贷从根本性质上就是属于违法的一种行为,而且套路贷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套路贷所签订的合同也是存在虚假的,如果碰到套路贷不仅可以不用还钱,还可以追究对方的责任。

第三种——“砍头息”欺骗借贷人

常借贷款的人应该听说过砍头息,砍头息一般指的时给借款人在放贷的时候,从本金里扣掉一部分钱,就叫砍头息。

国家有明确规定,贷款的息费不可事先从本金里扣除,若预先扣除,需按照借款时的实际借款额退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砍头息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保证金、保险金、验证金等等形式,欺骗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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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案

被告人张某某以刘某某的名义伪造了一张农业银行4500万的国债凭证用于抵押贷款。2013年10月25日张某某派刘某某、吴学梅(另案处理)携带该伪造的国债凭证抵押借款,后刘某某和吴学梅到晋州市宋英州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宋英州协商将该伪造的国债凭证抵押借款1000万。后宋英州携带该国债凭证去农业银行晋州支行进行核查,发现该国债系伪造,宋英州遂报警。刘某某、吴学梅、张某某相继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有价证券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提示:有价证券诈骗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只包含,使用变造、伪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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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间,孙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与前来洁驰汽修公司修车的车主或送修人达成合意后,采用伪造车辆碰撞事故,向交警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的方法,伪造车辆碰撞事故14起,骗取中国平安财险无锡分公司等5家被害单位保险金计257539元。另孙某某还在车主不知情情形下,伙同他人,伪造三车碰撞事故3起,诈骗保险公司保险金计72367元。梁溪区检察院于2018年3月9日,以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对孙某某、陈某某等1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提示:近年来,以伪造机动车碰撞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该类案件的诈骗主体呈现多元化,有投保人自行实施,有汽车修理厂为了招揽生意帮助个体投保人制造假事故,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牵头通过倒签事故时间、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提供作案条件、作伪证等方式来骗取保险金,以上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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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案

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某等人在向银行贷款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指使相关人员编造虚假的贷款事由,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报表等资料,欺骗银行发放贷款、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合计人民币6400万元。上述贷款根据戴某的授意,用于归还公司债务等。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宜兴市等地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归还7家银行借款本金合计1.87亿余元及相应利息,戴某、刘某某(妻子)、戴某(子)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示:骗取贷款犯罪是典型的危害地区金融安全的刑事犯罪。该类犯罪以单位实施为主,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借助经济活动的名义,骗取金融资金并使之处于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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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犯罪

海南省彩票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某某在担任财信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期间,采取签订虚假进口货物合同及内销合同等方法,在省工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18单,骗取省工行信用证款共计5300多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4亿多元,造成省工行实际损失4100多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亿多元。日前,李某某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提示: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什么是“金融业务诈骗” :

金融业务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务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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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诈骗“的主要形式 :

常见的金融业务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集资诈骗---通常不法分子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一般数额较大。

2、贷款诈骗----不法分子会以借款人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借款人的身份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票据诈骗----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办理人的财物。

4、金融凭证诈骗----不法分子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对公众进行诈骗活动.一般涉案金额较大。

5、信用证诈骗罪----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6、信用卡诈骗罪----不法分子往往会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

7、有价证券诈骗罪---不法分子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对人民群众实施诈骗活动,一般数额较大。

8、保险诈骗罪----不法分子利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向金融机构或个人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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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 牢记十句口诀 :

“你如果投资的话不仅能拿到699元的酒,次日就能拿到50%的现金和50%的现金券,现金可以提现到银行卡,现金券可兑换产品和服务。每介绍一个新人,可以拿到相应的提成……”听到这样的话会不会很心动?警惕!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投资人这一心理,大肆进行非法集资。牢记这十句口诀,帮助你远离非法集资:

1.高收益必有高风险。

2.天上不会掉馅饼、躺赚暴富是陷阱。

3.没有金融牌照的项目不要投、“捞一把就走”的侥幸心理不能有。

4.“原始股、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宣传低风险、高回报的多是骗局。

5.“即将上市、背景雄厚、财富机遇”等旗号都是骗子的常用台词,真正的好项目不会冒着违法风险向公众集资。

6.你想赚他的利息,他想坑你的本金。

7.有营业执照不一定就是合规企业,犯罪分子也有身份证。

8.民间借贷盈亏自负、你情我愿,合同认真读几遍。

9.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担、集资受损后依法维权、发现非法集资踊跃举报。

10.珍惜血汗钱、守住钱袋子,提醒身边人、争当金融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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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 遵守“三要”“三不要” :

1、要提高安全意识,比如在设置密码时避免选用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猜测的数字或字母组合,不在公共场所使用网上银行等;

2、要登录正确的网站或通过银行的专用电话或到银行的营业网点进行查询咨询;

3、遇到诈骗,要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举报;

4、不要轻信来路不明的电话号码的短信或者非正常渠道的电话银行服务;

5、不要轻信各类中奖、费用返还的短信内容,拒绝利益诱惑;

6、不要向任何人透露银行卡或网上银行用户名、密码,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及公安、司法等单位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卡或网上银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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