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国民金融安全 普及金融防范知识 谨防网络金融诈骗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帅某某和高某(在逃)在承德市双桥区租赁场地招募员工,组建山西形数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隐瞒山西形数公司厂房设备均已被法院查封,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虚构山西形数公司生产经营需大量资金周转,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公众向其投资,共向224名投资人吸收资金600万元,约定利息72.68万元,实际仅支付利息79850元,其余资金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也无力偿还。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帅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帮助集资的分公司员工张某某等5人,均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