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国民金融安全 普及金融防范知识 谨防网络金融诈骗
被告人张某某以刘某某的名义伪造了一张农业银行4500万的国债凭证用于抵押贷款。2013年10月25日张某某派刘某某、吴学梅(另案处理)携带该伪造的国债凭证抵押借款,后刘某某和吴学梅到晋州市宋英州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宋英州协商将该伪造的国债凭证抵押借款1000万。后宋英州携带该国债凭证去农业银行晋州支行进行核查,发现该国债系伪造,宋英州遂报警。刘某某、吴学梅、张某某相继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有价证券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提示:有价证券诈骗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只包含,使用变造、伪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