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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史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来源:中国法院文书网
时间:2022-07-04 17:01

馆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史某某以给付高息为诱饵,通过向熟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5913800元,后将资金存入河北邯郸勤丰木业有限公司、馆陶县中冀贸易有限公司、馆陶县美乐蔬菜种植互助专业合作社,从中赚取利息差。至案发共退还1516200元,剩余4397600元未能退还。

馆陶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允诺给予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