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国民金融安全 普及金融防范知识 谨防网络金融诈骗
李某在某银行X支行办理储蓄卡一张,并开通了个人网银业务和手机银行业务。2014年12月31日,案外人孙某君通过超级网银向李某转账2万元。汇款后,银行X支行向李某发送了该款项到账信息,10分钟后李某又收到银行发送的信息说李某的存款余额为零。李某随即与汇款人孙某一起到银行查询,得知该笔存款确已被他人取走。李某称其从未授权他人代为取款,也从未向他人提供过卡号或泄露过密码,手机也未提示支付需要的验证码,银行应该对该笔款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要求银行X支行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银行X支行提供的《某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凡通过电子银行账号、认证工具及相应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作乙方本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但该协议中并未有李某的签字,银行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银行向李某明确告知过手机银行业务应注意的事项及存在的风险。手机银行转款需要银行X支行和李某共同配合才能完成,即李某需要输入其个人账户及密码,银行需发送短信验证码,任何一方出现问题,转款均不可能完成。银行X支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在涉案款项的转款过程中向李某的备案手机号发送了短信验证码,即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了安全、严谨、周全的服务,对客户因此产生的盗取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判令此银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赔偿2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