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国民金融安全 普及金融防范知识 谨防网络金融诈骗
2014年,南昌市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为低价取得山某村157.475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多次向熊某行贿,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其中,2014年1月29日,曾某受熊某指使,利用众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行贿款500
2014年,南昌市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为低价取得山某村157.475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多次向熊某行贿,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其中,2014年1月29日,曾某受熊某指使,利用众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行贿款500万元,然后转账至其侄女曾某琴银行账户,再拆分转账至熊某妻子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银行账户。2月13日,在熊某帮助下,银某公司独家参与网上竞拍,并以起拍价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江西雅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分4次转入的行贿款,共计3200万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陪同下,通过银行柜台取现、直接转账或者利用曾某个人银行账户中转等方式,将上述3200万元转移给熊某及其妻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上述3700万元全部用于以熊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壮大。2016年11月16日,熊
2022-07-04 17:04:26
利用人寿保险洗钱案
在某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上报的交易报告中显示,王某交保费2.65亿元,经查实与其身份不符,资金来源不明,涉嫌洗钱。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监测,王某及其多个交易对手均具有大量银证转账记录和证券交易记录。经证监会立案调查,发现王某向刘某出借资金,刘某利用实际控制的基金专户操纵6只股票,违法牟利772.21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2316.62万元。王某在5家保险公司累计投保约3.19亿元,超出正常保障需求,其投保行为的实质是转换违法所得的形式,属于典型的洗钱行为。
2022-07-04 17:03:46
房地产洗钱案
2014年,南昌市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为低价取得山某村157.475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多次向熊某行贿,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其中,2014年1月29日,曾某受熊某指使,利用众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行贿款500万元,然后转账至其侄女曾某琴银行账户,再拆分转账至熊某妻子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银行账户。2月13日,在熊某帮助下,银某公司独家参与网上竞拍,并以起拍价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江西雅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分4次转入的行贿款,共计3200万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陪同下,通过银行柜台取现、直接转账或者利用曾某个人银行账户中转等方式,将上述3200万元转移给熊某及其妻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上述3700万元全部用于以熊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壮大。2016年11月16日,熊
2022-07-01 15:00:31
利用人寿保险洗钱案
在某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上报的交易报告中显示,王某交保费2.65亿元,经查实与其身份不符,资金来源不明,涉嫌洗钱。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监测,王某及其多个交易对手均具有大量银证转账记录和证券交易记录。经证监会立案调查,发现王某向刘某出借资金,刘某利用实际控制的基金专户操纵6只股票,违法牟利772.21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2316.62万元。王某在5家保险公司累计投保约3.19亿元,超出正常保障需求,其投保行为的实质是转换违法所得的形式,属于典型的洗钱行为。
2022-07-01 14:59:51
涉黑洗钱案
在广西一起涉黑洗钱案中,犯罪分子利用现金、银行账户进行洗钱。一是利用现金洗钱。犯罪分子A帮助其兄B管理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的收益,平均每天至少去B出租屋领取现金一次,每次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需要使用时再由A提供现金。二是利用银行账户洗钱。A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为B保管非法收入,累计涉及现金600万余元,并向C等账户转账40万元用于投资。三是利用投资洗钱。C协助B以其个人名义将资金投资到松脂、林木、砖厂等行业做生意,由A负责公司财务,进行现金交接及银行转账。本次案件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判决A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022-07-01 14:57:17
毒品洗钱案
以四川省某市发生了一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为例,在该毒品洗钱案中出现三种洗钱手法,一是提供银行账户,办理定期存款。犯罪分子A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供B、C存取资金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为B、C办理定期存款。代其保管资金,掩饰资金真实来源。二是现金携带出境。A接到B的通知后将款项转到D银行账户,再由D取现带到缅甸交B和C,协助其转移毒资。三是买房买车。A以自己的名义为B、C购买门面、住宅及车辆,转换非法所得,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本次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判B、C等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A因清洗毒资27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22-07-01 14:56:48